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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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12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六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肆萬元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2095號民事裁定,提供新台幣四萬元供擔保而聲請對相對人財產為假扣押,並以本院
95年度存字第65號提存事件提存後,以95年度執全字第65號假扣押在案。嗣聲請人以95年度裁全聲字第11號聲請撤銷假扣押,並已撤回假扣押之強制執行程序,並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囑託塗銷不動產查封登記,應認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及本院假扣押民事裁定(以上均影本)、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定、裁定確定證明、存證信函、郵局回執各一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由,業據其提出前揭資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存字第65號、95年度裁全字第2095號、95年度執全字第65號、95年度裁全聲字第11號卷宗審閱後,該假扣押之強制執行程序確已撤回,並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囑託塗銷不動產查封登記,嗣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民事科、簡易庭分案室查詢,相對人並未對聲請人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應認本件聲請人所提供擔保金之供擔保原因業已消滅,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黃堯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書記官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