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緝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緝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緝字第九號
原告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芮德 送達代收人 林艾薇 被告甲○○右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九十二號甲○○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坤地法官蔡世祺
法官吳冠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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