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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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八號
原告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部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官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