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725號聲請人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程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潘權砰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周慶順 律師為被繼承人潘權砰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潘權砰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潘權砰(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號),滯欠地價稅捐共計新臺幣1,219元,因被繼承人於98年2月11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 潘玉昭 等3人均已先死亡,因被繼承人尚遺有土地共1筆,為免因無人繼承遺產,致影響遺產管理及地方稅徵收,爰依法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潘權砰除戶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資料(除戶)、欠稅查詢情形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存款資料查詢單、本院繼承案件查詢函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復被繼承人潘權砰之親屬會議未於其死亡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陳報法院,聲請人為稅捐稽徵機關,係利害關係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尚無不合。本院審酌周慶順律師乃屏東律師公會成員,具法學專才,與聲請人及被繼承人間均無何利害關係,能勝任遺產管理人一職,並徵得周慶順律師之同意,有本院電話紀錄1份附卷可憑,爰選任周慶順律師為被繼承人潘權砰之遺產管理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昱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