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78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8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78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羅啓豐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麗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元,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各自每月之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民法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主張自96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核與離婚協議書,僅約定自96年1月起,按月付5000元,未約定自每月1日起負給付責任,依上開說明,自應以每月之末日為給付期限,聲請意旨與此不符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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