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131號上訴人 林美雀
沈宜萱 林士民 被上訴人 林姲伶 訴訟代理人 顏碧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拍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竹北簡易庭109年度竹北簡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上訴所必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
1條第1項第3款及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竹北簡易庭109年度竹北簡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於如何程度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於法未合,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1月12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稽,是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箴
法官蔡欣怡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