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872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森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專案補償款約定條款,如電信費帳單所載之專案違約金與貴公司提出之補償款約款不符,請一併釋明。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