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61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蔡坤儒 債務人 傅金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捌萬參仟參佰捌拾貳元,及其中⑴新臺幣柒佰肆拾捌萬捌仟貳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六日起,⑵新臺幣壹仟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⑶新臺幣貳佰貳拾玖萬伍仟壹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⑴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四⑵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四⑶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⑴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七日起,⑵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⑶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