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3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21日犯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上字第215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溫訓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