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81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蔡慈恩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曉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玖仟參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三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參拾陸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三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柒萬參仟陸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貳拾貳萬零捌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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