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746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劉奕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670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卷內之部分被害人實際匯款時間有疑義,且被告 陳明 與另一被害人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成立等情,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戴嘉清
法官楊仲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秀玉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