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746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劉奕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670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卷內之部分被害人實際匯款時間有疑義,且被告 陳明 與另一被害人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成立等情,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戴嘉清

法官楊仲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秀玉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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