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29號原告甲○○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買賣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貳萬柒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叁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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