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85號原告 陳俊斌 被告 王金足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以之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同此見解)。原告主張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80503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分配表中,被告之債權原本金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應減為11,352,000元(計算式:12,000,000元-648,000‬元=11,352,000元),違約金之金額3,337,644元應免除。是原告主張被告之債權原本及利息應減為13,206,247元(計算式:原本11,352,000元+利息1,854,247元=13,206,247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58,139元(計算式:被告原分配表受分配金額15,464,386元-原告主張被告之債權金額13,206,247元=2,258,139元,即被告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3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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