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79號再審原告 邱士哲 再審被告 周政興 上列當事人間提起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再審之訴實質上為前訴訟程序之再開或續行,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前訴訟程序核定結果為準(參照最高法院41年度台上字第303號民事裁定),即為新臺幣(下同)54,677元,並應依第二審規定徵收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之1條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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