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訴字第2號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正椈 律師
王耀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前於民國110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4月13日宣示判決,茲因本案尚有應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0年4月27日10時25分,在本院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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