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42號聲請人禾鵬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志祥 代理人 吳宗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2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4月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書記官黃心怡┌──────────────────────────────────────────────────────────────┐│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禾鵬機械工程有限公│103年12月17日│85,000元│0000000││││限公司 龔天行 │平分行│司│││││├──┼─────────┼─────────┼─────────┼───────┼─────────┼────────┼──┤│002│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禾鵬機械工程有限公│103年12月17日│72,820元│0000000││││限公司龔天行│平分行│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