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24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熊
光華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鄭有諒 代理人 莊瑋誌 上列聲請人聲請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4年10月2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17號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4年3月28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9月29日屆滿(原屆滿日為9月28日,因適逢該日為國定假日,故順延至9月29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書記官楊琄琄┌────────────────────────────────┐│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股票│1│6│├──┼────────────┼───────┼──┼──┼──┤│0002│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股票│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