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原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偉恩選任辯護人周建才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偉恩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拾貳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偉恩因涉犯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攜帶兇器強盜罪之嫌疑重大,且被告涉犯係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又無法具保,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年9月18日羈押在案。
三、現被告羈押期限將屆滿,經本院於107年11月22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對於延長羈押與否之意見後,認:
(一)被告固坦承恐嚇取財犯行,惟被告確有持刀向證人 張育維 行搶,為證人張育維證述明確,並有監視器翻拍照片附卷可參,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攜帶兇器強盜罪之嫌疑重大。
(二)本件雖經本院於107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尚未宣判,考量被告涉犯係7年以上重罪,基於畏罪避刑之考量,逃亡誘因自已倍增,確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原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另斟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因本案尚未確定,為確保日後審理、執行之順利進行,本院認為仍有羈押被告之必要,且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代替。又本件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應命具保停止羈押情事,是被告應自107年12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李郁屏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