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5995號債權人 張英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阿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正利息起算日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日起算之依
據為何?㈡請提出債務人吳阿玉委託債權人張英祥處理車禍賠償相關
釋明文件及應給付勞務費用新臺幣陸萬元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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