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交附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交附字第88號附民原告 洪淑珍
黃洪美金 洪財福 洪樹煌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王盛鐸 律師 王建強 律師附民被告 吳宜芳
楊雨霖 台南縣消防局法定代理人 龔昶仁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交訴字第121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黃聖涵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