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司促字第8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8131號債權人 陳敬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嵩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擔保債權確定日期(民國141年3月28日)。
㈡事實理由記載尚欠本金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一併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