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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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司促字第8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8115號債權人 唐銘胃唐銘俊 兼代理人 唐肇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榮峰 、張榮峰建築師事務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張榮峰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並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
㈡敘明再次聲請支付命令之原因理由及必要性(系爭3紙本票業經本院108年度司票2378號裁定並已確定)。
㈢補正債務人張榮峰建築師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文件資料。
㈣陳報債務人張榮峰建築師事務所之地址為何?㈤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利息請求部分少一「及」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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