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訴更一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解聘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原告 姚又方
送達代收人 郇中明 被告高雄市前鎮區鎮昌國民小學代表人 李堂立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複代理人 陳廷彥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岳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解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法官林彥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蔡玫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