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志章 代理人 湯寶凝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駱映庭附件:
1、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1)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2)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6年12月起迄108年11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3)薪資證明,即足以證明聲請人收入之資料。
(4)最近2年內之租賃契約書。
(5)最近1年內之水電費繳費資料。
(6)最近1年內之交通費支出單據。
(7)最近1年內電信費支出單據。
2、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6年12月起至108年11月止)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3、請聲請人說明其本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4、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聲請人應據實以下說明:
(1)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何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2)自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之日止,聲請人係從事何工作?該期間內是否有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務必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3)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應提出如成立之協商協議書、勞保投保資料、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毀諾原因之相關資料,以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