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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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15號原告 王曉軒 被告 蔡進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桃交簡字第6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潘曉萱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安潔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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