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35號聲請人 趙文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4日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172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35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安富基金│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2│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安富基金│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3│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安富基金│00-0000000-0│1│678.6│││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