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56號原告 王竑禹 法定代理人 謝雋彥 訴訟代理人 吳奕麟 律師被告羅 婯綾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
陳亭方 律師王怡㔾被告 王寶美
王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二、三項關於「被告 吳婯綾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羅婯綾 」及事實理由欄三、㈣第20行關於「被告婯綾」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羅婯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主文欄第二、三項關於「被告羅婯綾」誤載為「被告吳婯綾」;事實理由欄三、㈣第20行關於「被告羅婯綾」,誤載為「被告婯綾」,均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