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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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6號聲請人 劉仁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民事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書記官黃佑怡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026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00000-0股票11000002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00000-0股票11000003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00000-0股票11000004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00000-0股票11000005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00000-0股票11000006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00000-0股票11000007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00000-0股票11000008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00000-0股票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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