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欽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09年度聲沒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欽棋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4710號、107年度調偵字第21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4710號、107年度調偵字第21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均係侵害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之商品,有NIKE產品鑑定書、德商阿迪達公司委任之商標鑑定人出具之鑑定報告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涉案貨物彩色相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在卷可參。準此,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孟倫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附表┌────────────────────────┬───────────┐│品項及數量│侵害之商標權註冊號│├────────────────────────┼───────────┤│仿冒「Abercrombie&Fitch」之商品(T-SHIRT)共│第00000000、00000000、││計3,400件,詳見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30。│00000000號│├────────────────────────┼───────────┤│仿冒「NIKE、ADIDAS」之商品(球鞋)共計564件,詳│第00000000、00000000號││見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24。││└────────────────────────┴───────────┘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聲沒字第64號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