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80號聲請人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勝理 相對人即繼承人 劉春興
劉凱倫 劉曉倫 劉亮岑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叁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 陳綉治 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綉治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綉治(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彰化縣○○鎮○○里○○路○○○號,民國100年1月8日死亡)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即相對人劉春興、劉凱倫、劉曉倫、劉亮岑迄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亦未陳報遺產清冊,為釐清繼承之法律關係,爰聲請法院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⑴直系血親卑親屬、⑵父母、⑶兄弟姐妹、⑷祖父母。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雲院明97執乙字第30395號債權憑證影本、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有本院前案索引卡查詢證明可稽,應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聲請命為繼承人之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宇林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司法事務官張宇林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