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1012號
原告 陳姵穎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金錢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蛙蛙文創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又被告蛙蛙文創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李子斌 已於民國110年3月5日死亡,請原告具狀表明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