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17號原告 蔡朝鵬
蘇耿弘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 律師被告 李阿民 訴訟代理人 李政儒 律師
洪梅芬 律師 王紹雲 律師 涂欣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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