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嘉簡字第5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嘉簡字第5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嘉簡字第55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文凱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8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文凱犯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12行「停工。」後補充「上開第2次勒令停工函,於108年1月2日寄存在民雄郵局合法送達,且鄭文凱亦經他人通知至違建現場查看上開第2次勒令停工通知單,其明知上揭建築物係依建築法勒令停工,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竟基於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之犯意,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嘉義縣政府制止不從。」,證據部分補充「圖說2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鄭文凱所為,係違反建築法第93條之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罪。被告僱用不知情之工人於依建築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為間接正犯。爰審酌被告明知其並未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領得建造執照,竟擅自在嘉義市○○○街150、152、152之1、152之2、152之3、152之5、152之6號建物違法增建,經嘉義市政府2次制止,仍繼續增建,顯見其對國家法令及公權力執行之漠視,並影響建築主管機關之管理;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志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怡辰附錄論罪法條:
建築法第93條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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