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644號聲請人 林景源 即林景源建築師事務所相對人國立中興大學附屬臺中高級農業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李林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設計監造費扣罰事由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設計監造費扣罰事由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中簡字第1838號第一審判決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預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870元及鑑定費11,250元,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4,120元(計算式:2,870+11,250=14,120),爰依首揭規定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