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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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4146號債權人 陳延色 債務人 高榮勝 即崧品暄企業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榮勝即崧品暄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高榮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陳報債務人崧品暄企業行為獨資抑或合夥,並提出其設立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