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4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4825號債權人 龔俞嘉 債務人 陳慧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慧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違約金之約定倘未於契約中註明「懲罰性」違約金者,其性質與遲延利息之給付同為損害賠償之預定,而僅得就其一請求給付。查台端所提之借據就違約金之類型並無特別約定,是請提出就此性質另有約定之證明到院,或倘另無約定,而僅欲請求其一,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