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9號原告 吳玫 瑱訴訟代理人 林正杰 律師被告桃園市救護人員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鄭名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關於請求被告給付特休未休之工資、資遣費及提撥勞工退休金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訴之聲明第3項關於原告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書之部分,則屬非因財產而起訴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共計4,000元(計算式:1,000+3,000=4,000),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