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海商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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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海商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海商字第6號原告SASSAXPTELTD法定代理人 曾淑斐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複代理人 陳建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600,674.18元,折算為新台幣19,889,523元(以原告於民國105年3月9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1:33.112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87,032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之裁判費新台幣186,592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書記官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