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35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傳昌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傳昌因詐欺案件,前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受理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惟被告經訊問後,業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坦承犯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郭嘉法官石珉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璁潁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