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碧足
王淑真 高國章 高國城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61萬7,87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萬3,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書記官潘盈筠附表土地部分編號土地坐落土地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1臺北市南港區南港0000000分之14,059萬元(計算式:111年1月公告現值20萬5,000元×198平方公尺=4,059萬元)建物部分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120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臺北市○○區○○街00號鋼筋混凝土造4層樓房第1層:111.13陽台:9.05騎樓:18.26總面積:138.441分之1150萬6,968元(依卷附之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表)215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臺北市○○區○○街00號2樓鋼筋混凝土造4層樓房第2層:129.39陽台:9.05總面積:138.441分之1150萬6,968元(依卷附之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表)318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臺北市○○區○○街00號3樓鋼筋混凝土造4層樓房第3層:129.39陽台:9.05總面積:138.441分之1150萬6,968元(依卷附之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表)419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臺北市○○區○○街00號4樓鋼筋混凝土造4層樓房第4層:129.39陽台:9.05總面積:138.441分之1150萬6,968元(依卷附之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表)合計:4,661萬7,872元(計算式:4,059萬元+150萬6,968元+150萬6,968元+150萬6,968元+150萬6,968元=4,661萬7,8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