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100號上訴人即被告 卓訓廣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中關於被告所有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大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記載,應更正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大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參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刑事裁定有顯然錯誤,不影響裁定本質者,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中關於被告所有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大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記載,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大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誤寫。原判決雖該部分文字有誤植,然未影響其本旨,揆諸上開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爰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李麗珍法官華澹寧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