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4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841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周明瑞 債務人陳 浩哲 債務人 林桂梅
一、債務人林桂梅、 陳浩哲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零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浩哲前就讀東華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林桂梅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10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164,476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32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討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08年2月1日當時教育部規定其中已屆還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係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1.06%加碼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06%,計為1.15%,並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08年8月30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2.15%。
(三)詎債務人陳浩哲自民國108年2月1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142,083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林桂梅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額度借據、撥款通知書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841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桂梅、陳│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1.15%│││142083│浩哲│2月01日起│8月29日止││││元│├──────┼──────┼───────┤││││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5%│││││8月30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桂梅、陳│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0.115%│││142083│浩哲│3月02日起│8月29日止││││元│├──────┼──────┼───────┤││││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0.215%│││││8月30日起│9月01日止│││││├──────┼──────┼───────┤││││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0.43%│││││9月02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