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417號原告 陳雅玲 被告 陳景裕 上列被告陳景裕因傷害案件,經原告陳雅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張兆光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