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0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 洪暐竣 、 洪華山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對債務人洪暐竣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鄉○○村○○路○號」、債務人洪華山之最新戶籍地址「高雄市○○區○○路○○○巷○○○號」為債權催告書面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送達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