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6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6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芳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5,519元,及其中新臺幣316,080元,自民國109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5,432元,及自民國109年
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38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