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92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柯聰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友銘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究以何人為債務人。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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