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74號原告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昊恩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 律師被告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信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641,3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7,32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林玉蕙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書記官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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