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6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慶忠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慶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慶忠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3月,於民國107年6月12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108年12月13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分別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於107年6月12日入監服刑,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8年12月1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孟倫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