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9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998號聲請人捷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羅敬惟┌─────────────────────────────────────┐│附表:106年度除字第99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捷友營造股份有│臺灣新光商業銀│106年1月31日│46,725元│FA0000000│││限公司沈娟│行新生南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