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4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欣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欣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中華民國刑法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增訂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限制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中,併存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不予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因本案受刑人所犯數罪均受宣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並無增訂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之適用,故無庸為新舊法比較,核先敘明。
二、受刑人吳欣成因犯竊盜等案件,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2並曾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75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編號3至4曾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2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裁定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06.11│101.11.15│99.08.0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緝字第1768號│偵字第4949號│偵字第49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易字│102年度易字│102年度易字││││第301號│第1341號│第2297號││├────┼────────┼────────┼────────┤││判決│102.03.06│102.07.22│102.08.20│││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102年度易字│102年度易字││判決││第301號│第1341號│第2297號││├────┼────────┼────────┼────────┤││判決│102.04.01│102.08.19│102.08.2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執│臺中地檢102年執│臺中地檢102年執│││更新字第3394號(│更新字第3394號(│新字第11446號(│││編號1至2數罪併罰│編號1至2數罪併罰│編號3至4數罪併罰│││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刑1年7月)│刑1年4月)│└────────┴────────┴────────┴────────┘┌────────┬────────┬────────┬────────┐│編號│4│││├────────┼────────┼────────┼────────┤│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0.06.0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97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297號││││├────┼────────┼────────┼────────┤││判決│102.08.20│││││日期││││├───┼────┼────────┼────────┼────────┤││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判決││第2297號││││├────┼────────┼────────┼────────┤││判決│102.08.2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執│││││新字第11446號(│││││編號3至4數罪併罰│││││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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